为切实做好教育整顿查纠整改环节的工作,实现“筑牢政治忠诚、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四项任务目标,根据《扎赉诺尔区人民检察院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对我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进行公示,诚恳接受社会监督。
一、投诉举报原则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问题,对利用举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
(一)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等情形的;
2、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
3、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
4、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以及对2018年以来已查处案件倒查发现不如实填报不力,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1、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2、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3、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
4、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三)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1、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
2、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四)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的突出问题
1、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
2、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
3、对于审判人员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4、对于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5、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的;
6、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
(五)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1、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
2、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
3、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
(六)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
1、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2、充当司法掮客。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七)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突出问题
1、故意实施“隐瞒、歪曲事实,违规采信关键证据,错误适用法律的”“违反规定立案或者违法撤销案件”等《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七条规定的16种情形;
2、检察长副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在职责范围内对检察人员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失职失察、隐瞒不报措施不当,导致司法办案工作出现严重错误的;
3、“违法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者没有法定事由,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仍未办结案件”等《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18种违法行为。
三、投诉举报方式
扎赉诺尔区人民检察院诚挚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检察队伍建设提出意见建议、反映相关问题。
受理意见建议、反映相关问题时间:2021年4月19日-6月30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1.举报电话:0470-6592000
2、邮寄地址:mzlszqjcy@163.com
3、微博:“扎赉诺尔区检察院”官方微博
4、扎赉诺尔区检察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