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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一起重温“三个规定”
时间:2025-10-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5年是“三个规定”出台十周年,为进一步深化纪律作风建设,持续从严抓好“三个规定”高质量落实,让我们一起来重温学习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什么是“三个规定”?



1.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3.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以上简称“三个规定”。




01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领导干部范围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02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范围

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哪些情形属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03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司法人员范围

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范围

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范围特殊关系人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其他人。


中介组织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应本规定。


哪些情形属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人事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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